烈犬伤人闹纠纷 诉前释法促调解

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近年来,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烈性犬咬伤人谁来担责?索赔时发生明显分歧时又该如何解决?

  日前,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调解了一起因烈性犬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市民张某与董某均居住于杏花岭区涧河街道某小区,两家前后排,均是私房带院子,邻里关系相处较好,董某居家长年养赛鸽。

  2024年5月20日,一只赛鸽落入张某家小院,张某推测是董某家养的鸽子,便携8岁儿子小明来到董某家大门口。当时,大门未锁,小明好奇先推门而进,被院里的大型马犬紧紧咬住右腿不松口,张某为解救儿子,随后也被狗咬伤。

  事发后,董某陪同张某父子前往医院就诊。小明被狗咬伤右侧大腿及小腿,伤情较重,当天,入住杏花岭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做了大清创缝合手术,病情稳定后出院,共支出医药费6977.73元;张某诊断为动物致伤Ⅲ级暴露,共支出医药费4392.85元。 

  另查明,董某未办理养犬登记证。

  张某与董某就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未果,张某诉至杏花岭法院,要求董某赔偿父子俩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94.58元。

  调解过程

  杏花岭法院将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9月19日下午,冯建军法官携同七府坟社区的网格员、涧河派出所社区民警,邀请张某与董某坐到一起,对双方进行调解。 

  冯建军说:“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紧接着,民警小吴拿出《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为董某解读政策,以其是否按规定为饲养的马犬办理了养犬登记证为调解突破口,董某态度明显松动后,又耐心为其分析案件的利害关系。

  最终,董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张某父子诉请的赔偿金额还是难以接受。

  在众人的释法说理下,董某与张某逐渐冷静下来。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董某于2024年10月10日一次性赔偿张某父子俩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损失的赔偿要求。 

  记者 任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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